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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账品会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1-07-07

近年来注册商标案件层出不穷,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争夺战刚刚结束,最近85度C状告光明侵权一案又上热搜。这些现象说明了近年来人们对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了解增加,也告诉企业在发现有人侵害自己注册商标的时候,可以拿出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一般会被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1、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即行为人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行为,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2、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能是物质损害,也可能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物质损害的认定应该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会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发生,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会被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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